1、病员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医疗保险证等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再通知病区。
2、危重病员可先在急诊科留观,48小时之内由急诊科派工作人员携带病历资料,护送病员转入相关的住院病区。住院后补办手续。
3、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
4、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5、主管医师认真接诊,初次检查完成后,向患者或配诊家属告知病情、初步诊断结果、辅助检查项目、治疗原则以及病情的预后等,病情危重时记录医患沟通内容,并患者签字确认。
6、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赁结帐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
7、病员出院前,经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8、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告知其后果,并在知情同意谈话记录上签字。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9、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主治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由科室护士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病员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10、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病人,由科内 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批准后方可转院。
11、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大内科主任或大外科主任医师提 出,经主管院长同意、批准并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12、对转院病员,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