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医疗信息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04   本文来源:

为加强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环节缺陷,各科室凡有下列异常医疗信息及情况,必须及时或24h内向医务处或院领导报告(正常班时间报告医务处,节假日或夜间报告总值班或院领导)。

1.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医疗问题,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毒麻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2.患者诊疗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或严重并发症,或患者病情危重,家属对诊断、治疗效果不满意,有发生医疗纠纷征兆的。

3.同时收治3人或以上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涉及法律、政治问题以及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4.凡有大手术,需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应用时。

5.需紧急手术的患者无行为能力且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6.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7.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特殊工种的医务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8.患者在输血过程中发生严重输血反应时。

9.发生局部院内感染、疾病流行或发现特殊疾病病例、特殊症状病例时。

10.在医务活动中,存在难以处理的突发情况时。 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