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廉洁行医作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二、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者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四、各部门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五、各部门和科室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准科室设立“小金库”;
六、各部门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相关部门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务人员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